(2017)晋0829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碧波与平陆县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波,平陆县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刘碧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平陆县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陆县曹川镇垣坪村。法定代表人:楚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碧波与被执行人平陆县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碧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9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