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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姜开学与唐河县龙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开学,唐河县龙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姜开学被执行人:唐河县龙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开学与被执行人唐河县龙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天生审判员  张莹莹审判员  汪 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