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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钟清、赵泽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钟清,赵泽斌,赵玉珠,林细娇,陈增付,林清姿,陈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赵钟清,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赵泽斌,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赵玉珠,女,194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细娇,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增付,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清姿,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善锋,男,200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赵钟清、赵泽斌、赵玉珠和被执行人林细娇、陈增付、林清姿、陈善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在继承陈茂兴遗产范围内赔偿申请人592574.7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房产、工商、土地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继承陈茂兴遗产的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人员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