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04民初7391号原告:杜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64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编号为201701号林权流转合同的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铁南街道办事处地流字(201701)号林权流转合同,被告将位于赤峰市××区北侧的340亩林地流转给原告,双方约定流转费用为650万元,同日在赤峰市××区委会进行了备案,该村委会同意流转,同日又在赤峰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2017年6月9日原告将650万元及地上物品折款价款15万元合计665万元全部交付给被告,并口头约定被告在2017年7月30前将变更手续办完。事后,原告催促被告履行协助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协助办理,也未将村委会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乙方,现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辩称:原告所述林权流转一事属实,但是我没有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我与原告虽然口头约定在2017年7月30日前将林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但是原告在此之前均是自行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并没有要求我履行协助义务;我与原告双方已经签订林木流转合同,原告将价款支付给我,且双方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原告完全可以自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不需要我履行协助义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即(2017)赤证内民字第3100号公证书(附2017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2006年9月21日红山区林木流转合同)、2017年6月9日565万元收条、2017年6月3日100万元收条,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付购买位于赤峰市××区北侧的340亩林地使用权的定金100万元。2017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铁南街道办事处地流字(201701)号林权流转合同,被告刘某其将位于赤峰市××区北侧的340亩林地流转给原告,流转期限自2017年6月3日至2076年9月21日,双方约定:流转费用650万元,支付流转费时间为2017年6月3日原告杜某向被告刘某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待林权证过户完毕交付剩余款项,以收据为凭,同日双方在赤峰市××区委会进行备案,该村委会同意流转;双方又于2017年6月5日当日在赤峰市公证处对此事进行了公证。2017年6月9日,原告将剩余流转费565万元(包含地上物品折款价款15万元)交付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在2017年7月30前将林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另查明,铁南街道办事处地流字(201701)号林权流转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甲方(刘某)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过户等相关事宜及村委会给甲方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乙方(杜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铁南街道办事处地流字(201701)号林权流转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按合同约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故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及向将相关手续给付原告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是义务,而非权利,被告不应以在此之前均是原告自行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没有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义务为由予以抗辩,被告应主动将相关手续移交给原告。被告未在2017年7月3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构成违约,被告辩称的,与原告双方签订林木流转合同,原告已将价款支付且双方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原告完全可以自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有完全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铁南街道办事处地流字(201701)号林权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龙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