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费执字第1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符秀亮、高仁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秀亮,高仁同,宋景玉,张建勇,张学玲,张伟,凌思芹,王士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244-3号申请执行人符秀亮,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高仁同,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宋景玉,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建勇,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学玲,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伟,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凌思芹,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士学,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秀亮与被执行人张伟、高仁同、张建勇、宋景玉、张学玲、凌思芹、王士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景玉与申请执行人符秀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查封的宋景玉的厂房15间、楼房5间、配房8间、热压机2台应予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景玉厂房15间、楼房5间、配房8间、热压机2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德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