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尚平与石春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平,石春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990号原告:陈尚平,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叶修奇,男,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石春茂,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刘红枫,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平与被告石春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平于2017年8月26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尚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尚平负担。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吕 璟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