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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尚平与石春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平,石春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990号原告:陈尚平,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叶修奇,男,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石春茂,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刘红枫,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平与被告石春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平于2017年8月26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尚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尚平负担。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吕 璟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