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鲁重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杨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6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福建鲁重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区尼葛路255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01540-X。法定代表人杨金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金安,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少琼,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杨成根,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宋福奇,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福建鲁重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杨金安、刘少琼、杨成根、宋福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74710元,由福建鲁重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杨金安、刘少琼、杨成根、宋福奇承担。因福建鲁重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杨金安、刘少琼、杨成根、宋福奇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鲁重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杨金安、刘少琼、杨成根、宋福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鲁重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杨金安、刘少琼、杨成根、宋福奇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45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45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9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筱芮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