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鹏诉吴松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鹏,吴松,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750号原告:张立鹏,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本市银屏镇吕婆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511273314被告:吴松,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该县山南镇街道**组。。被告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铃铃,该公司经理。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26号。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水阳江路交叉口盛铖大厦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鹏诉被告吴松、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审查,本起交通事故死亡人张进友生前有母亲张文英,配偶XX珍,女儿张梅、张立琼及儿子张立鹏即本案原告,上述当事人均享有向被告索赔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张立鹏独自行使诉讼权利,显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鹏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权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