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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汪华东与李卫东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兵,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119号申请执行人:汪华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卫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卫东的财产线索。现发现被执行人李卫东在达州市达川区(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127.21平方米)有住房一套;在四川省宣汉县(所有权证号:x,面积95平方米)有住房一套;另发现李卫东有奥迪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x,车辆识别代码:x,发动机号: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卫东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127.21平方米)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设定他物权;二、将被执行人李卫东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x(所有权证号:x,面积95平方米)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设定他物权;三、将被执行人李卫东所有的奥迪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x,车辆识别代码:x,发动机号: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设定他物权;四、将申请人汪华兵自有的用于提供本案担保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门市一间(产权证字号:达字第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亚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