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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三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祥会、韩用堂、郭振、李秀荣、陈秀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安阳市三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祥会,韩用堂,郭振,李秀荣,陈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栋林,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三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韩用堂,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法定代表人:吕小龙,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祥会,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用堂,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振,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荣,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芳,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三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祥会、韩用堂、郭振、李秀荣、陈秀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公司工商档案登记变更信息。本院查明,本案原申请执行人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在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信息登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并进行了变更信息登记,现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闫 海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