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长存申请执行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存,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存,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国强,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凤凰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3543293。法定代表人葛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存与被执行人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长存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2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