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天虎与被执行人赵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虎,赵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朱天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玥,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朱天虎与被执行人赵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天虎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天虎因与被执行人赵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暂不请求法院执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