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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裴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裴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裴蒙,男,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裴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崔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