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綦江区爱上卡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綦江区爱上卡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4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綦江区爱上卡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街道中山路36号。经营者:张炎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綦江区爱上卡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彭 浩审 判 员 黄 键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