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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容妹、吴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容妹,吴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陈容妹,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吴明琴,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陈容妹与被执行人吴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吴明琴应偿还申请人陈容妹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目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于被执行人吴明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容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明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吴明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限制吴明琴出境,并扣留其出入境证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