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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黄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908号被执行人黄营,男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黄营犯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豫021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营未有自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为此,本院刑事审判机构移送要求对其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营的存款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