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苗苗、杨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苗,杨哲,郭军,高尚超,马新,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苗,女,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选、XX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哲,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应坡,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军,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审被告:高尚超,男,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审被告:马新,女,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原审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证:79574104-7。法定代表人杨军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欣、李杨,河南众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苗与被上诉人杨哲、原审被告郭军、高尚超、马新、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房地产公司)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上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