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1,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832号自诉人武某1,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武某2,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自诉人武某1以被告人武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武某2已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武某1表示对被告人武某2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武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