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蕊与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蕊,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703号申请执行人李蕊,女,1990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剑。申请执行人李蕊与被执行人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56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7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