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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牛献国与郭海军、曲清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献国,郭海军,曲清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6号原告牛献国,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郭海军,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曲清风,女,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献国与被告郭海军、曲清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献国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献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献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牛献国负担。审 判 员  谷建辉代理审判员  李承飞人民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喜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