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楚景芳与朱红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景芳,朱红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楚景芳,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朱红雷,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楚景芳与被执行人朱红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182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金融机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任明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