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万富、刘生荣与乔岩、王红梅、宋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富,刘生荣,乔岩,王红梅,宋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富,男。申请执行人刘生荣,女。被执行人乔岩,男。被执行人王红梅,女。被执行人宋宝山,男。本院执行的王万富、刘生荣与乔岩、王红梅、宋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万富、刘生荣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450元(已交2450元,下剩15000元在执行中扣除)、申请执行费1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