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边志强与王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志强,王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166号原告:边志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伊林,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审理原告边志强与被告王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志强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志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边志强负担。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