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丽娟、曾维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娟,曾维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审核:签发:拟稿单位:拟稿人:份数:印刷单位:校稿人: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曾丽娟,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执行人曾维凡,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丽娟与被执行人曾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财产调查的规定,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曾维凡的财产,并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曾维凡共同所有的位于寻乌县长宁镇东郊路36号房屋(房产证号:寻房权证长宁字第××号),除去抵押贷款后,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12786.3元。截至2017年8月26日,被执行人曾维凡仍欠申请执行人曾丽娟人民币67213.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曾维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丁清华代理书记员 潘锡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