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193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代勋、陈志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代勋,陈志忠,陈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93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代勋,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志忠,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陈薇,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杨代勋申请执行陈志忠、陈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058140.6元。执行中,对诉讼中于2014年7月1日以(2014)成民保466裁定保全查封下列财产进行处置:陈志忠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民丰大道717号3幢3单元1601号房屋(权1748504,面积206.34㎡);陈薇位于成都市××人民××路××号商业用房(权1098681号,面积20.23㎡)、武侯区万象南路360号15栋负一层762号车库(权2649645号,面积29.25㎡)、万象南路360号15栋负一层761号车库(权2649643号,面积38.15㎡)、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B栋负一层011号车库(权895614号,面积32.27㎡)、桐梓林北路2号B栋负一层012号车库(权895613号,面积32.27㎡)、桐梓林北路2号1栋负一层46号车库(备案号1116390号,面积34.74㎡)、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一层012号车库(权1312947号,面积29.15㎡)。上述1房屋1个车位6个车位,经评估后进行拍卖、变卖、抵偿,共计变现价款6693120元(含三个车位抵偿价款480000元)。经与另五案共同分配后,本案实际受偿1055412.15万元。现被执行人陈志忠、陈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29058140.6元及利息。扣除诉讼费、评估费元后,申请执行人杨代勋受偿1055412.15元。陈志忠、陈薇尚欠杨代勋2802728.45元及利息。二、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自送达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