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执2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维平与被执行人姜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平,姜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维平,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大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周维平与被执行人姜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大伟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52.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