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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住霍山县。被执行人:赵某,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某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