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住霍山县。被执行人:赵某,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某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