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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2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2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该公司监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结果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