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立娟与孟淑红、王微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娟,孟淑红,王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朱立娟,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孟淑红,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王微,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立娟与被执行人孟淑红、王微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214.05元,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53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6日给付2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8年6月15日前给付剩余3214.05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内容,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