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凤臣申请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臣,张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臣,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手机号:159XXXX****。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臣与被执行人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合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