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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谭卫东与邓基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卫东,邓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3250号申请执行人谭卫东。被执行人邓基顺。申请执行人谭卫东与被执行人邓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