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麻东旭杨世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麻东旭,杨世熹,杨兰,田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068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镇凤翔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8656388K。负责人:杨秀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怿,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艳,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东旭,男,苗族,1982年06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被告:杨世熹,女,土家族,1986年0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杨兰,女,土家族,1980年0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田波,男,汉族,1978年0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审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麻东旭、杨世熹、杨兰、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已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兆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托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