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与江阴友诚制衣有限公司、鲍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友诚制衣有限公司,鲍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A8075609-6,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负责人项建良,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江阴友诚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5565305B),住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益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鲍丽芳,女,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阴友诚制衣有限公司、鲍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阴友诚制衣有限公司、鲍丽芳应给付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本息31.8万元、违约金3万元及诉讼费用2900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友诚制衣有限公司、鲍丽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生效的(2016)苏0281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鲍丽芳应给付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借款30万元、违约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2900。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鲍丽芳结欠申请人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款项,双方一致确认以30万元结算,该款由被执行人鲍丽芳于2017年8月25日归还3万元(已经现场交付),余款27万元由被执行人鲍丽芳自2018年起,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前、9月底前各归还3万元,直至付清。(二)如被执行人鲍丽芳每一期均按照上述履行计划按期履行,本执行案件结案;如被执行人鲍丽芳对上述履行计划,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由法院依法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三)被执行人鲍丽芳的上述在本案中的履行义务,由第三人巫宏(身份证号码,住江阴市顾山镇顾山村小南市37号)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担保。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不按期履行,由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巫宏为被执行人并直接执行其财产。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以已与被执行人鲍丽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鲍丽芳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民委员会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