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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虎与烟台开发区鑫兴经济发展总公司、曾繁强、李娜、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烟台开发区鑫兴经济发展总公司,曾繁强,李娜,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蕙,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鑫兴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繁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曾繁强,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娜,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虎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鑫兴经济发展总公司、曾繁强、李娜、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