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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41江苏昇茂木业有限公司与张国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昇茂木业有限公司,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昇茂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委托代理人:林泉。被执行人:张国强。本院在执行江苏昇茂木业有限公司与张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昇茂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返还不当得利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7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显示未妥投。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017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张国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国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在外欠款较多,被执行人的妻子带着孙女在外读书,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和实地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房产国土信息、工商股权信息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2009年出厂的吉利牌轿车,已被我院查封,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位于盱眙县观音寺镇马庄村,系无证房产,均暂不宜处置。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086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轿车已被我院查封,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位于盱眙县观音寺镇马庄村,系无证房产,均暂不宜处置。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