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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严文秀与冯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77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严文秀,女,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冯霞,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严文秀因与被申请人冯霞共有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严文秀的申请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湘1281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一、将被申请人冯霞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严文秀用于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洪江市XXX镇XXX村XXX组的木质房屋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严文秀于2017年8月26日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严文秀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冯霞的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人严文秀用于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洪江市XXX镇XXX村XXX组的木质房屋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人民陪审员  曾宪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