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王传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王传龙,李秀英,孙夫科,刘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24号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兰陵县新华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松,男,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传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夫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欣艳,女,汉族,居民。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传龙、李秀英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16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