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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老忙”,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南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被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村民陈某1和陈某2两人合伙承包了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集体所有的位于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采石场北侧山场上的杉树。2016年2月,被告人吴某通过中间人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黎家边村大油源组村民冯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茶叶岭”山场上的杉树。2016年8月,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将“茶叶岭”山场杉树砍伐,在准备销售时被查获。案发后,临川区林业局对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砍伐现场进行了林业技术鉴定。经鉴定,此次“茶叶岭”山场被砍伐杉树面积10.4亩,折合活立木蓄积65.6780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1、郑某、姚某、周某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村民陈某1和陈某2两人合伙承包了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集体所有的位于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采石场北侧山场上的杉树。2016年2月,被告人吴某通过中间人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黎家边村大油源组村民冯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茶叶岭”山场上的杉树。2016年8月,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将“茶叶岭”山场杉树砍伐,在准备销售时被查获。案发后,临川区林业局对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砍伐现场进行了林业技术鉴定。经鉴定,此次“茶叶岭”山场被砍伐杉树面积10.4亩,折合活立木蓄积65.6780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7日临川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吴某进行了传唤,吴某于2016年10月17日到该局投案自首。(2)“茶叶岭”山场滥伐林木现场照片证实:“茶叶岭”山场修建的山路、砍伐现场及现场堆放木材的情况。(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证实: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委会将集体所有位于“界山岭”山场的杉树于2015年12月卖给本村村民为陈某2、陈某1,并收取陈某2交来茶叶岭杉树费用2000元。(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相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持有出材量为45.9746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65.6780立方米)的杉树原条执行了扣押。(5)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委会及临川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证实: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山林权归鹏田乡陈坊村联队,山场名称为“王麻坑”山场。(6)临川区林业局腾桥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和2016年度未办理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7)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吴某,1975年8月24日出生。无犯罪前科。2、现场勘验笔录、地形图、现场示意图。证据摘要:2016年8月24日我所民警对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砍伐现场进行勘查。“茶叶岭”山场位于214省道东侧,距黎家边村小油源组村庄北面,直线距离2华里左右,在付金波开办的茶叶岭采石场北面,站在釆石场下面就看得到,“茶叶岭”山场很高。从采石场到“茶叶岭”山场有5华里的爬坡山路(车辆可通行),其中“茶叶岭”山场山顶到砍伐现场修整了2华里山路,便于杉树装运下山。山场四址位置:东靠山、南靠茶叶岭采石场,西靠山,北靠山。所砍伐的杉树根部1-2米都被剥皮以便快速干燥。直径5-18公分,树长6-7米,查看伐迹砍伐工具系油(电)锯。目测被砍伐面积10余亩,折合活立木蓄积80余立方米,均为杉树,所砍伐的杉树都在原地堆放。证据证实: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砍伐现场的情况。3、鉴定意见证实: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被砍伐的林木均为杉树,砍伐面积为10.4亩,折合活立木蓄积为65.6780立方米。山场四址:东靠山,南靠茶叶岭采石场,西靠山,北靠山。4、证人证言(1)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左右,陈坊村委会同意将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位于采石场周围的杉树承包给他与本村四组村民陈某2,交纳承包金2000元,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协议。他与陈某2就委托南城县万坊乡黎家边村小游源组的冯某帮忙照看。2016年2月中旬,冯某向他与陈某2介绍了一个人来买树,他与陈某2对冯某讲,卖树可以,对方付20000元就行。大约一周后,冯某就给了20000元,杉树就卖给了冯某同村的人,买树的人具体叫什么不清楚。他与陈某2同冯某口头说过,如果去砍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都由买树人自己负责,与他们无关。如果买树人在砍树过程中被陈坊村委会制止就由他与陈某2出面协调。他所承包的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位于采石场周边的的杉树胸径6-12公分,树高4-6米,周边的面积10亩左右。(2)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他到茶叶岭采石场北侧的“茶叶岭”山场上帮他人装运过杉树。是8月20日早上7点左右黎家边村小油源组村民吴某(绰号“老忙”)以人民币200元/天的工资,雇请去“茶叶岭”山场将事先伐倒已干的杉树搬运到山路,便于装车。他和吴某另外雇请的3个搬运工(都是黎家边村人)一起搬运杉树到上午10点半左右。临川区林业局执法大队的人就来,并制止他们不能再搬了,他们就走了。“茶叶岭”山场是属鹏田乡陈坊村的,他所了解的“茶叶岭”山场上的杉树是吴某买来的。所搬运的都是杉树,根部都被剥了皮,直径6-20公分,树长5-6来,有40多立方米。不清楚吴某雇请砍伐工在“茶叶岭”山场砍伐杉树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吴某雇请了他和其他2人,在界山岭茶叶岭采石场北面“茶叶岭”山场共砍伐杉树2天半。他带了1把油锯,其他2个村民带了柴刀,吴某会到山上帮助和督促砍伐。按吴某指出的砍伐范围,由他用油锯将杉树伐倒.然后吴国自所雇请的另外2个村民用柴刀将所砍伐的杉树里都剥皮以便杉树能快速干燥,方便及时下山。工资以人民币220元/天结算。所砍伐的都是杉树,直径8-17公分,树长5-6米,有20-30个立方米的树,具体有多少亩不清楚,听吴国艮说打算砍伐后运下山销售卖钱。听说是鹏田乡陈坊村集体所有的。“茶叶岭”山场位于214省道东侧,距黎家边村小油源组村庄北面,直线距离3华里左右。就在腾桥人开办的茶叶岭釆石场北面,站在采石场下面抬头就看得到,“茶叶岭”山场较高。从釆石场到“茶叶岭”山场有6华里的爬坡山路(车辆可通行),其中“茶叶岭”山场山顶到砍伐现场修整了2华里山路,便于杉树装运下山。那“茶叶岭”山场修整的2华里山路,是吴某在原有3-4来宽山路的基础上拓宽整平,现路宽4-5米。不清楚吴某雇请他们在“茶叶岭”山场砍伐杉树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4)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吴某(绰号“老忙”)雇请了他和双港村村民“农坑”、万坊镇石陂村1个村民,在界山岭茶叶岭采石场北面“茶叶岭”山场共砍伐杉树2天半。“农坑”带了1把油锯,他和另外1个人带了柴刀,吴某会到山上协助和督促砍伐。按吴某指出的砍伐范围,“农坑”用油锯将杉树伐倒,他和另外1个村民用柴刀将所砍伐的杉树根部剥皮。所砍伐的都是杉树,直径6-16公分,树长6-8米,具体砍伐了多少亩和立方米不清楚,听吴某说打算砍伐后装运下山销售卖钱。山林权属他不清楚,听吴某说是花了钱买来的。不清楚吴某雇请他们在“茶叶岭”山场砍伐杉树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2月中旬他通过万坊镇黎家边村大油源组村民冯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鹏田乡陈坊村“茶叶岭”山场上的杉树,买树款是由冯某转交的。冯某还带他到“茶叶岭”山场查看,并告诉他砍伐范围。该山场是鹏田乡陈坊村集体所有的,系陈坊村村民陈某1和陈某2所承包的。2016年8月份他雇请了3个万坊镇西坑村村民(绰号“农坑”等人)砍伐杉树,“农坑”带了1把油锯,其他2个人带了柴刀。他配合一起将杉树伐倒,然后将所砍伐的杉树根部剥皮以便杉树能快速干燥,方便下山。8月20日上午雇请了4个万坊镇黎家边村村民(绰号“烂面”)等人去山上将巳干的杉树集中在山路边,便于装运下山,还没做2个小时,临川区林业局执法大队的人就来了。所砍伐的都是杉树,直径5-18公分,树长6-7米,所购买“茶叶岭”山场上的杉树都已砍伐了,有30多立方米,等杉树干燥后再装运下山销售卖钱。“茶叶岭”山场位于214省道东侧,距黎家边村小油源组村庄北面,直线距离2华里左右。就在腾桥人开办的茶叶岭采石场北面,站在釆石场下面就看得到,“茶叶岭”山场很高。从采石场到“茶叶岭”山场有5华里的爬坡山路(车辆可通行),其中“茶叶岭”山场山顶到砍伐现场修整了2华里山路,便于杉树装运下山。“茶叶岭”山场修整的2华里山路,他在原有3-4米宽山路的基础上拓宽整平,现路宽4-5米。通过冯某购买“茶叶岭”山场上的杉树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冯某是否与鹏田乡陈坊村签订协议他不清楚。他将杉树款人民币20000元交给冯某后,冯某说“茶叶山场的杉树归我了,随时可以去砍伐”。他们没有约定谁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实上,冯某和他都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吴某可从轻处罚。经对其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案情和量刑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欣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人民陪审员  龚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