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先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先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西街133号,组织机构代码90487307-4。负责人:许勇,行长。被执行人:先树海,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先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2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先树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太伏镇新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先树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太伏镇新路营业所62×××00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5348.78元;二、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