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平元与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唐元、潘凌云、谢静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元,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唐元,潘凌云,谢静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元,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生,住南充市蓬安县。被执行人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被执行人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被执行人唐元,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潘凌云,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谢静楠,女,汉族,1988年10月2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3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王平元与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唐元、潘凌云、谢静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