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737杨丽鹃与杨善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鹃,杨善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杨丽鹃,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杨善惠,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杨丽鹃与被执行人杨善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2737号案件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