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静、贾立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贾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李静,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贾立民,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李静与贾立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立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静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李静与贾立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贾立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静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华审 判 员 杭德冰审 判 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飞云书 记 员 王梦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