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正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滨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君,戴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正君,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戴滨,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邓正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正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滨给付标的款15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戴滨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因被执行人戴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7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戴滨司法拘留十五日。期满后,被执行人戴滨未向本院缴纳执行标的款。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