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琳与范俊才、周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367号原告:张琳,被告:范俊才被告:周校,原告张琳与被告范俊才、周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琳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等范俊才回来再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孟繁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