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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琳与范俊才、周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367号原告:张琳,被告:范俊才被告:周校,原告张琳与被告范俊才、周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琳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等范俊才回来再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孟繁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