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996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金山人民法庭。被执行人:李晓华,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沈世珍与李晓华、王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53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晓华未依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6元。本院金山人民法庭于2017年5月1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李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李晓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李晓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李晓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5358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楚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