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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晓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晓林,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汪晓林,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前进路,组织机构代码75298818-9。法定代表人吴基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晓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晓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除厂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由于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已被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处于拍卖阶段。故在本案中,对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4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