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康与王海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康,王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628号原告:余康,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源县。被告:王海超,男,约30岁左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源县。原告余康诉被告王海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余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