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邢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邢俊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914号原告:王明亮,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邢俊义,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明亮与被告邢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明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明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邢俊义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王明亮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