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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东峰、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东峰,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237号申请执行人:林东峰(东营区福祥建材经营处业主),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89号外文大厦A座80室。组织机构代码10001140-1。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红星职专十楼。组织机构代码56267812-0。代表人孙武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东峰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货款与违约金共计146685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