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庆华与周贵民、周建华、周英华、沈艳、周子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华,周贵民,周建华,周英华,沈艳,周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华被执行人周贵民被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周英华被执行人沈艳被执行人周子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8978.50元给付了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